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 | ||||
单位: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 部门 |
1 | 户外广告 登记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个体工商户注册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注销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小餐饮登记证注册 |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五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餐饮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登记证变更 |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十六条 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小餐饮登记证注销 |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二十条 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小作坊登记证注册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的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1日施行 有效期2年)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不再生产加工登记食品的;(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主要监管部门: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监管部门: |
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