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4】1588号批准,沙河市201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普通店村、常庄村、杜二村周庄办事处姚庄村和白塔镇中关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4年第25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冀政转征函》【2014】1588号批准。
二、该批次用地申请用地面积4.9579公顷,涉及5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未利用地2.7155公顷(普通店村0.6659公顷、姚庄村2.0496公顷),拟用于政府储备项目(故河道两侧);2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普通店村未利用地0.8400公顷,拟用于政府储备项目(故河道两侧);3号地块拟征收、转用常庄村未利用地0.4185公顷,拟用于沙河市机场路消防站;4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杜二村未利用地0.6666公顷,拟用于杜二村留地安置;5号地块拟征收、转用中关村未利用地0.3173公顷,拟用于白塔镇水厂。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