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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征后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4】1450号批准,沙河市2014年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高二村、白塔镇樊下曹村、綦村镇西毛村和刘石岗乡寺庄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4年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冀政转征函》【2014】1450号批准。

二、该批次用地共8个地块,用地总面积10.0293公顷(150.44亩)。其中:1号地位于寺庄村北,拟转用征收刘石岗乡寺庄村未利用地2.3586公顷;2号地位于樊下曹村西,拟转用征收白塔镇樊下曹村未利用地2.8494公顷;3号地位于邢都公路路东,拟转用征收綦村镇西毛村未利用地3.0515公顷;4号地位于329省道北段路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二村未利用地0.3414公顷;5号地位于329省道北段路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二村未利用地1.0845公顷;6号地位于329省道北段路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二村未利用地0.2058公顷;7号地位于329省道北段路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二村未利用地0.0044公顷;8号地位于329省道北段路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二村未利用地0.1337公顷。该批次1、2号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7、8号地用于工矿仓储用地;4、6号地用于商服用地;5号地用于住宅用地。补偿标准即1、2、3号地位于沙河市第三区片,区片价为87.0000万元/公顷;4、5、6、7、8号地位于沙河市第二区片,区片价为96.7500万元/公顷。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不需落实社保费用和人员安置。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