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4】1461号批准,沙河市201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杜三村、留村镇南阳二村和白塔镇下元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冀政转征函》【2014】1461号批准。
二、该项目申请用地面积9.0911公顷,涉及6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辛寨村林地3.2588公顷;2号地块拟征收、转用留村乡南阳二村园地0.8000公顷;3号地块拟转用沙河市林场土地1.4988公顷 (林地1.4669公顷、农村道路0.0319公顷);4号地块拟转用沙河市林场耕地1. 5335公顷; 6号地块拟征收、转用白塔镇下元村土地1.3000公顷(耕地1.2408公顷、农村道路0.0592公顷);7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杜三村耕地0.7000公顷。该批次1、2、3、4、7号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6号地块用于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形式。征收农用地按区片价标准的10%落实了社会保障费用57.9156万元,已交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