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4】1642号批准,沙河市2014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高一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4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冀政转征函》【2014】1642号批准。
二、该批次用地共1个地块,用地总面积20.0000公顷(300.00亩)。位于沙河市与永年县交界处,高一村东,拟转用征收桥东办高一村未利用地20.0000公顷。该批次地块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补偿标准即位于沙河市第二区片,区片价为96.7500万元/公顷。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不需落实社保费用和人员安置。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