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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2014年第11批次征后公告

发布时间:2015-03-2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打印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4】921号批准,沙河市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涉及转用沙河市林场范围内农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4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5日《冀政转征函》【2014】921号批准。

二、该批次用地共1个地块,用地总面积3.3333公顷(50亩)。该地块转用纬三路路南、经五路路东的农用地3.3333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6.7500万元,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各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不需落实社保费用和人员安置。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