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我市政府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破解新市民、青年人“买不起房又租不到好房”的困局,经研究决定,于9月16日至11月30日第二批录取沙河市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现将录取条件告知如下:
一、沙河市2021住房保障补贴及实物配租对象准入条件
(一)申请保障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一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第二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第三类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市区范围内的非社区居委会管辖的家庭和村改居家庭、新就业稳定的职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第一、二类保障家庭收入在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2021年收入标准为28876元(2406元/月)
第三类保障家庭收入在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2021年收入标准为36095元(3008元/月)
3、申请家庭无任何自有房屋、无宅基地。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本地及其他地区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请住房保障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页。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籍地的,应提供双方的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页)
(三)申请人现居住地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含借住)人他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借住)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巳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申请家庭须提供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申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有经营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经营收入证明或纳税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且未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16周岁以上家庭成员,需提供学生证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低保家庭或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
(七)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审核机构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