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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沙河市民政局为我市部分优抚对象调整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26    来源:民政局     打印

炎炎酷暑即将到来之时,我局于“七一”建党节提前调整今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和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喜迎党的九十六岁生日,为我市优抚对象吹去一阵凉风。送上党和国家的一份祝福。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民[2017]35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71日起执行(标准后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分散供养的1-4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规定的相应比例发给护理费。结合我市统计局提供的沙河市2016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795元,计算得月平均工资为4066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11日起执行,对之间6个月差额进行补发。

本次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平均提高4%,年标准分别达到21750元、18780元、17700元;残疾军人平均提高4.1%,抚恤金年标准分别从66230元到6300元;抗日时期、解放时期、建国后的在乡老复员军平均提高10%,分别达到年标准13740元、13200元、131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17.3%,达到每月610元;参战参试人员提高20%,达到每月600元;部分60周烈士子女提高14.3%,达到月标准480元,60周退役士兵标准为每服一年兵役月补助25元。此次在党的生日调整标准代表了党中央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切。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7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提高5.4个百分点,我市定期发放优抚金增长了10个百分点,达到每月97万余元,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近年来,国家已经数年连续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烈士子女从201171政策实行时的130元增涨到现在的480元,增长370%;退役士兵从201181政策实行时的每服一年兵役月标准10元增涨到25元,增涨250%。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党和国家一至记挂着为国防建设事业出过力的功臣们,并殷切嘱望优抚对象群体可以继续发挥光荣传统,给人民做好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