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切实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对需要盘活的存量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予以储备,并进行前期开发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土地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为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储备及供应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的出让前期工作。
第四条 凡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征转建设用地和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一律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五条 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择优、便于工作的原则,每年元月份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建立新的备选库。
在对宗地进行评估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监察、 审计、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采取随机抽取抽 签办法,从备选库中经过集体研究决定选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选取后,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相关乡镇办(开发区)、市规划城管、住建、财政、发改、人社、环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征收储备及出让供应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储土地,不得自行与被征地户开展土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储
第一节 集体土地征收储备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对纳入储备的经省政府批准的征转集体土地进行勘察定界。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相关乡镇办配合,共同对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无异议后,各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集体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我市征地区片地价测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测算。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我市征地区片地价测算;
(二)有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每亩按1.33万元补偿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费;
(三)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用途不变,不需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不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待土地出让后,由竞得人与原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用途发生改变,地上附着物需要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测算,拆迁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费用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拨付到被征地村所在乡镇办财政所。乡镇办负责兑付到被征地村或被占地户。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和国土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小组,对征地补偿费兑付情况及时进行检查。乡镇办要建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保证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兑付到位。市财政制定监管办法,负责监管工作。同时,被征地村要将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节 国有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土地应无偿收回,地上附着物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使用期限已满、未批准延期的土地;
(二)因闲置或违法占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使用的原划拨用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 除上述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外,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收储的国有土地以收购方式进行收储。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权属确认。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决定收购的国有土地,应调取拟收购土地的相关资料,确定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进行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没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权属认证。
(二) 实地勘察。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和附着物的权属、建筑面积等情况实施勘察。
(三 费用测算。市国土资源局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
(四)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 收储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各乡镇办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
(七) 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向市国有资产、国土、住建等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土地出让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已储备的拟出让土地,分别致函市规划城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征询意见。市规划城管局对拟出让土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住建局提供保障性住房条件。市划城管局和住建局分别在7个工作日出具意见书。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交拟出让地块综合情况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拍卖、挂牌)、出让条件、起始参考价等。
出让工业用地一般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商业、住宅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一般采用拍卖方式,对于属于市重大招商项目等特殊项目,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第一节 拍卖出让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选定要按照《沙河市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实施办法》规定进行:
(一) 选取拍卖代理机构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监察、审计、财政、市土地储备中心参加。综合考虑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条件,从中随机抽取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二) 由市国土、监察、检察、审计、财政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确定拍卖佣金。
第十七条 拍卖程序:
(一) 拍卖代理机构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要求,根据市政府研究制定的出让方案及宗地综合情况资料对外发布公告,发放出让文件。
(二) 接收报名申请。
(三) 进行资格审查。
(四)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拍卖会,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进行,同时邀请市监察、检察、财政、司法公证部门等对拍卖活动全程监督。
第二节 挂牌出让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市政府研究制定的出让方案、出地块情况资料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国土资源局全程负责挂牌活动。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土地储备中心参加,从招标(拍卖)代理机构库中,抽取具有挂牌主持人资格的机构代理。由代理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发放出让文件,接受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报价,更新挂牌价格,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十九条 挂牌出让产生竞得人后,由代理机构与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
挂牌要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进行,同时邀请市监察、检察、审计、财政司法公证部门等对拍卖活动全程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以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如遇机构改革调整,部门发生变化时,相关职责随之自行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